2013年07月24日07: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
各級黨政機關要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并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并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準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四、嚴格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各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要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做好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制度,并結合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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