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立法意義:從旅游大國到旅游強國
在回答本報記者關于這部法律出臺對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有哪些意義的問題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表示,“三十年磨一劍”的比喻很形象,也很貼切。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就著手起草旅游法。但由于我國旅游業剛剛發展起來,各個方面對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沒有提上正式議程。“我們是‘起個大早,趕個大晚’。”
尹中卿指出,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業已經進入新一輪快速發展時期。這次旅游法頒布實施,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具體說來,一是有利于轉變旅游發展方式、調整旅游產業和產品結構;二是有利于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三是有利于協調行業管理關系、促進旅游業及相關行業發展;四是有利于把旅游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使我國從旅游大國發展成為旅游強國。”尹中卿說。
治理“零負團費”:經營模式要依法調整
對于公眾高度關注的“零負團費”問題,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旅游法對此的治理思路是標本兼治。一方面法律中規定了幾個“不得”,集中在第35條: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對導游和領隊,同時還對其他的經營者也提了幾個“不得”。
“這些規定,會對旅游市場產生比較強烈的正面影響,企業今后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確要求進行調整,這是一個新的開端。”杜一力說。
她同時指出,在立法中,方方面面也深刻認識到,旅游市場秩序失范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所以,旅游法有專門關于旅游服務合同的一章,這一章明確了旅游者與旅行社、旅行社與其他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體現了雙方以平等、合同自治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應該是治本之策。旅游法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規則,我們對按照本法規范旅游市場充滿信心。”
(記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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