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堅持嚴格公正實施法律,依法履行職能,科學民主決策,規范行政行為,強化制約監督,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制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強化部門監管責任。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保障能力。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市場監管,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深入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明確省、市、縣政府職責重點,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法定化責任,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責任,推動全省各級政府事權的規范化、法律化。整合電子政務資源,加快行政權力“一庫四平臺”建設。
(二)嚴格行政決策程序。重大行政決策非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作出。擴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健全重大決策草案聽取意見制度。完善重大決策聽証制度,發揮決策咨詢機構、專業咨詢機構及學術性、專業性人民團體作用。落實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推動風險評估程序化、規范化。作出重大決策須經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提請審議前必須經過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在省、市、縣三級政府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推動政府部門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顧問參與行政決策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防范行政決策法律風險。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科學劃分執法權限,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清理壓縮省級行政執法隊伍,今后省級不再新設行政執法隊伍。整合、規范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隊伍,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市和市轄區隻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層級。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重點充實和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領域的基層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重點推進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監、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的綜合執法。抓好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探索在縣級政府設立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統一領導,建立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和城管執法體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四)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執法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以及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和案卷評查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完善行政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制度建設,形成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合力。在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建立定期輪崗工作機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制度。完善審計工作保障機制,健全部門配合協作、信息共享、結果利用制度,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制。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完善相對集中行政復議職權制度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機制,加大行政復議糾錯力度,提高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設,建立重大執法決定備案和行政執法案件評查、評議考核制度。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規范和監督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制度。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執法依據、標準、程序和結果。創新政務公開方式,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
四、保証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把公正作為法治的生命線,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積極推進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制度,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依法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職業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健全司法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集中培訓、基層任職、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二)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探索建立刑事案件速裁機制。完善審級制度,注重發揮一審、二審、再審的不同功能。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推行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推進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地方立法,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全面推進陽光司法工程,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落實公開審查答復制度,全面推行檢察宣告制度,健全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利用好司法機關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
(三)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注重發揮案例指導制度的作用,嚴格法律適用標準,全面推進量刑規范化和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標準規范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嚴格執行証據裁判規則,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監控、質量評查、考核評價體系,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完善刑罰執行制度,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刑罰執行嚴肅性。以現代科技信息應用為支撐,加強司法基礎設施和辦案平臺規范化建設。
(四)完善司法活動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偵查監督機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制度。完善刑事審判監督機制,規范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職責、范圍和程序,推進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改革。完善羈押、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監督機制,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法律監督。健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制,完善對民事執行活動、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加快推進人民監督員改革試點工作,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健全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有效溝通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司法人員懲戒制度,明確懲戒標準和責任承擔方式,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五)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切實保証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建立對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完善偵查、起訴和審判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工作機制。切實解決執行難,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加強專門機構和專職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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