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人是自然生態的一部分,人類活動深刻影響生態環境。黨政領導干部作為“關鍵的少數”,其決策和行政活動對地方生態環境的影響尤其重大。黨政領導干部敬畏自然、愛護環境、建設生態,一個地方的生態文明就好,就會既有金山銀山也有綠水青山;反之,以損害生態環境為代價換來的“金山銀山”,最終也會土崩瓦解。正是基于這種基本判斷,要加強黨政領導干部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促進領導干部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
可以說,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適應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殷切期待,瞄準生態環境保護當中的急切問題,本身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蘊含著巨大的制度效益,關鍵是將這個好辦法落實好。
與很多領域一樣,某項責任追究辦法的出臺,既會讓大多數干部更加有效地履職盡責,當好改革的“行動派”;也可能被少數人負面解讀,選擇“為官不為”以回避或逃避責任,當起“保守派”。因此,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要始終將落腳點牢牢立在促進干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上,對黨政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破壞生態環境的要追責,對任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發生,或者對生態環境損害恢復不力的同樣要追責。通過雙向的責任追究,讓領導干部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有所不為”,為了修復或發展生態環境“有所為”。
要特別注意到,生態環境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強調損害生態環境問責,不是說生態環境不能改變、不能改善,絕不能讓其成為一些領導干部在生態建設領域行動遲緩、一些地方生態落后的借口。正如辦法規定的那樣,“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這說明,不僅要看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等“反向約束”情況,更要看生態效益“正向建設”情況,而后者更加注重的是生態環境的發展,以及良好生態給群眾帶來的“獲得感”。
那么,如何當好生態文明建設的“行動派”?對于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來講,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對照責任追究的25種情形,堅持問題導向、正面回應,對于必須履行的監管責任主動履行好,對于明確授予的法定權力正確行使好,對于事關重大的環境決策審慎組織好。對于各級組織來講,既要堅持底線要求,不用有“生態欠賬”或“生態壞賬”的干部;更要樹立鮮明的用人導向,優先選拔任用環境保護動真格、生態建設有實招的“生態友好型”干部。同時,還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生態文明教育,增強生態文明意識,普及生態文明常識,讓他們對生態問題能看得清楚、想得明白。
總之,責任追究辦法的出臺,對主動抓生態文明建設的領導干部是保障、是促進;對抓生態文明建設尚不主動的干部是倒逼、是推動。有理由期待隨著辦法的落實,生態政績觀一定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建設一定會越來越好。
相關專題 |
· 大別松濤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