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正計劃上報《不動產登記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并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被“剎車”,“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寫進《不動產登記條例》,全國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釘釘”。(見6月2日《新快報》)
不動產統一登記被公眾廣泛關注,一個重要原因是統一登記的信息打破了區域壁壘,能夠讓相關人員的房產信息變得更透明,更利于監督。正因為如此,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的制度與法規,更多地被解讀為反腐的制度設計。顯然,這是一種誤解,并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制度本義。不過這樣的誤讀,卻透出公眾對反腐制度與機制不健全的某種焦慮。
此番《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出臺,所設計的財產信息查詢提到的“以人查房”,僅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督機關等公權機關開放,“以人查房”被限制在公權范圍內,個人被排除在外。嚴格意義來說,這是制度的理性,即堅持保密的原則,確保公民財產信息安全。并且,限制權限的“以人查房”客觀上提供的反腐及其它社會管理的端口,給統一登記與反腐及社會管理的“路”與“橋”之間預留了交互通道。
如,擬將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并軌,如此一些官員試圖瞞報、不報房產信息就沒有了操作的空間,因為真實與否可以比對確認。又如,對于一直困惑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依據“老賴”的財產信息,讓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無處遁行,有利于維護司法正義。
公眾需要理性地看待限制性“以人查房”,不宜過高期待以制度A去補制度B的缺口,更不能越俎代庖去替代其它制度的作用。譬如反腐敗,不管腐敗信息來自于何種渠道,是征信系統獲得的信息,還是房產登記顯示的信息,抑或來自公眾的舉報,最終的懲處都必須是依法依紀由公權機構來執行!耙匀瞬榉俊笔欠駹可娓瘮,是否構成違紀,需要紀檢監察部門認定。房產信息查詢不能代替公權力機構的職責。至于對腐敗行為是否嚴格查處的擔憂,關鍵在于公權機構在對接公眾監督和自身作為時做到公開透明,具有公信。而這不是其它制度能夠替代的。
相反,“以人查房”所具權限的公權部門,如果能夠充分利用這些權限,并通過一定管道方便公眾監督,是能夠對特殊群體形成有效制約的。比如,紀檢機關對官員財產核實的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并允許公民經過申請進行核實;又如,債權人可以通過律師申請法院授權對債務人的不動產信息進行查詢等等。這些則需要相關制度與不動產登記制度進行有效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