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解
針對年初以來網絡曝光的干部選拔任用違規現象,在廣泛聽取基層干部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湖南省委組織部近期出臺了《湖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破格提拔暫行規定》,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干部破格提拔問題在資格條件、審批程序、紀律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范。(據11月20日《湖南日報》)
“破格提拔”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一項重要輔助措施,曾經在優秀年輕干部的選任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網絡曝光的一些地方和單位因人設崗的“蘿卜招聘”、“定向選拔”現象,特別是“神女”、“神童”等事件,暴露出少數領導干部“借破格之名、行謀私之實”的權力尋租問題,使得年輕干部的破格提拔備受質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年輕干部中確有真才實學、成熟較早的,也要敢于大膽破格使用,不能縮手縮腳。”破格提拔本身不是問題,真正優秀的年輕干部,看準了的干部,工作特別需要的干部,該破格的時候還是要破格,關鍵是要匡正“破格”之“格”,使破格提拔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如何規范破格提拔的具體做法?湖南在教訓中進行了探索,也給出了答案,具有普遍的借鑒價值。
標準上從嚴掌握,不能“降格”。破格是出以公心,“降格”則難免徇私之嫌,而針對特定對象量身制定破格提拔條件,萬萬要不得。湖南規定:破格提拔擔任上一級職位的干部必須在本級職位任滿一年,越級提拔的干部必須在本級職位任滿四年;不得在任職試用期內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等。同時還明確干部“特別優秀”的認定依據,包括“獲得省部級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或者專業素養突出且取得重大成就的”四個方面,這些規定標準嚴格,有效地避免了降格以求的傾向。
職位上從嚴劃界,不能“出格”。《干部任用條例》對破格提拔有“兩特”的規定,即“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所謂“工作特殊需要”,就是說破格提拔的崗位范圍應有專門規定,不能任意擴大或超出。湖南方面將工作特殊需要劃定了五種情形,即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邊遠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專業性較強的行業、部門急需的;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這些規定具體明確,操作性強,有利于克服破格提拔的人為因素。
程序上從嚴把關,不能“越格”。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基礎,也是選準用好干部、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保證。湖南規定:“啟動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前,應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對破格提拔人選作出任職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在競爭性選拔干部中需要放寬資格條件,人才引進需破格任職的,方案實施前應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這樣的規定,突出了破格的審批程序,為破格提拔增加了一道關口,有利于防止超越權限隨意破格。
給風箏系上一條繩,不是要栓住風箏限制它飛翔,而是要讓風箏飛得更穩更好。情同此理,給破格提拔戴上一個“箍”,不是要束縛各級黨委及組織部門的手腳,而是要保證破格提拔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更加規范,發揮更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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