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準媽媽張女士于今年3月懷上頭胎,并按醫院指導從6月份開始辦理“婚育情況證明”和“準生證”。4個月下來,她往社區跑了近20趟,還沒有開出來(10月16日《河南商報》)。
張女士遭遇的“準生證”辦證難,是有屬地糾紛的,說起來,也不是故意刁難那么簡單。
其實,我們更應該關注這一現象:一對合法夫妻的第一胎生育有沒有必要非要再辦理“準生證”?
對于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來說,辦理“準生證”是加強人口管理的好辦法,這對于掌握人口情況,實施有計劃的人口政策有很多便捷之處。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這樣的規定也有點不以人為本。
生孩子是合法夫妻的權利,當然按照國法生孩子也是義務。我們需要知道的則是,這第一胎和超生不一樣,生第一胎是權利,這個權是法律賦予的,有關部門再用“準生證”的辦法加以控制就應該是用部門的規定約束法律,這是說不通的。結婚是為了愛情,也是為了有個愛情的結晶。只要小夫妻的“結婚證”是合法的,只要他們的結合是法律批準的,他們在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證”的那一刻起,他們同時也就擁有了生育權。
像張女士的情況絕不是個例,全國不知道會有多少人有這樣的糾結。如其讓辦理“準生證”的事情困惑小夫妻,我們倒不如大大方方給這樣的事情一個柔情的出口。
一者,計生部門抽調工作人員和婚姻登記機關合署辦公,在發放“結婚證”的同時,將“準生證”一起下發。二者,壓根就不需要對第一胎的夫妻發放“準生證”,他們的“結婚證”就應該是個“準生證”,這個“結婚證”應該兼具“準生證”的功能。只要他們生了孩子上戶口的時候,憑著“結婚證”就可以上戶口,戶口信息只要和計生部門聯網就可以掌握信息了。
但愿,張女士式的困惑不再發生。 (江蘇 郭元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