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豐富,精神上的滿足和享受成為人們追逐的目標。這也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機遇和“空子”。他們托人辦事不送錢物,而是以提供所謂“精神產品”的方式,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與以金錢、財物等方式的賄賂行為相比,這種送人古玩字畫、為其著書立傳、歌功頌德等“雅賄”往往因為投其所好,相對人愿意笑納,還披上了“風雅”的外衣,讓人不易察覺,在“潤物細無聲中”落入圈套。在經濟社會體制改革逐漸深入的今天,“雅賄”現象值得關注和警惕。
筆者認為,根治“雅賄”須多管齊下,最重要的是要加大打擊力度。現在一些人之所以熱衷于“雅賄”,是因為他們自以為可以逃避打擊,是因為我國的立法機關對“雅賄”懲處措施還不完善。司法機關對于“雅賄”案件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因此建議,加強調查研究,適時出臺相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辦案提供有力的依據。另一方面,紀檢監察機關不但要煉就“火眼金睛”,透過現象看本質,充分認識到“雅賄”的危害性,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同時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從源頭上有效防止“雅賄”犯罪的發生。紀檢監察系統對容易發生問題的重點崗位登記造冊,做到情況清、底數明。對于容易發生“雅賄”的文化、教育、建設等重點領域風險崗位,要定期召開相關工作人員會議,簽訂責任狀,出現問題要依法依規及時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