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一前后,有關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新聞,一個接著一個。筆者粗略翻看報紙發現,從5月8日海南萬寧發生“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發生到5月31日甘肅警方破獲強奸小學生案,短短20多天內就有9條猥褻性侵幼女案的新聞。其他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少,看6月1日當天報紙:《新京報》報道說,北京豐臺一五歲男童被幼兒園老師被子蒙頭窒息死亡;《華商報》報道說,西安一四歲女童因不午睡被老師“用棍子打”;新華社報道說,貴州省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當班護士護理患兒過程中動作粗暴,貴州省衛生廳責令醫院對重癥監護室負責人停職,護士長撤職,并開除該當班護士……
在短期內就出現如此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新聞,觸目驚心。而伴隨著事后處理的爭議,更暴露出我們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之不足。貴州對護士違反護理規范的處理,還只停留在行政處理階段,并沒進入司法程序;而虐待兒童還未入刑,《刑法》中沒有單獨設立“虐待幼兒罪”,僅有的“虐待罪”,只適用于虐待家庭成員;至于性侵幼女,海寧犯罪嫌疑人的辯解雖讓人氣憤,可《刑法》中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之間的交叉矛盾,確實給那兩個人渣以逃避的機會。
凡此種種,由點及面,概括起來,可以看出我國司法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存在不足。一是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雖有大量法律涉及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但真正以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只有兩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雖已經初具體系,但由于法律數量少,規定粗糙,在內容上重復多,存在不少空白。二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還存在責任主體和執法部門不明的問題。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違法行為發生后由什么機構或部門采取什么措施追究責任,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基本保證。有些法律條文欠缺這些內容,就讓法律變成了空文,難以執行。
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6條對保護兒童的安全和健康至關重要,但是它無主體規定,沒有明確誰是責任主體,使得這一規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難以產生保護未成年人的實效。再比如,《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但是,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不明確,再加上沒有確立國家監護制度,就缺少執法主體,那些受害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仍然很難獲得有效救助。
司法機關保護是最基礎的保護,沒有司法保護不能實現對未成年人整體保護。針對眼下的問題,我們只有加強立法,完善科學的司法體系,并強化執行的可操作性與執行力度,才能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打好基礎。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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