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加強飲用水安全立法,構建和諧美麗中國
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黨的十八大報告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高度凝練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布局,體現了當今中國對於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深入理解與貫徹。進一步表明了我們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意志和決心,對於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具有重大意義。
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就是要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水作為人類生存最基本的條件之一,飲用水安全問題一向都是老百姓普遍關心和輿論關注的焦點。而飲用水的安全形勢,與我國水環境的整體形勢密不可分。當前,我國水環境形勢整體仍較嚴峻,而且水污染問題具有成因復雜、影響范圍廣、污染物類型多樣、負荷高和數量大等特征,不僅使得水資源短缺的問題雪上加霜,而且嚴重威脅人體健康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結合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地區總結的經驗看,飲用水安全作為水環境公共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最根本的保障措施就是嚴格立法。
一、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立法現狀
國家高度重視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各地區、有關部門始終把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加大了工作和資金投入力度,工程建設速度顯著加快,監管力度持續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斷提升,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不斷完善,飲用水狀況總體安全。
為保障飲用水安全,國家制定了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法律方面,與飲用水保護密切相關的有《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國務院制定的與飲用水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主要包括原建設部制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原環保總局和水利部等五部委制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原建設部和衛生部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制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各省(區、市)高度重視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積極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地方水源保護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其中《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是我國飲用水保護依據的基本法律。《水法》主要通過水功能區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入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等間接實現對飲用水源的保護。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不僅將保障飲水安全列入了立法目的,並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違法成本。現行的法律規范組成了我國的飲用水保護法律體系,對我國飲用水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城鄉飲用水安全面臨嚴峻形勢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承載力的矛盾突出,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依然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城鄉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隱患仍較突出。對飲用水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戰。
1、缺乏針對飲用水安全保障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目前,飲用水安全還沒有專項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現階段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制度主要散見於《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法》等法律法規,系統性、整體性考慮不足,缺乏完整的飲用水安全管理政策﹔且有的法律法規頒布時間較早而從未經過修訂,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要求。
2、部門職能存在交叉。涉及飲用水安全的部門較多,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水利部“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住建部“指導城市供水工作”,國土資源部“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衛生部“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管理對象是一致的,職能職責往往難以分清。
3、水源地保護制度落實不到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水源保護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地級以上城市集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批復,相應的水源地保護制度難以落實。此外,跨行政區域水源地保護和受益主體不一致、水環境質量標準與供水水質標準和飲用水衛生標準間相互不統一等問題,也導致保護責任和管理措施難以落到實處。
4、對水源地內排污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弱。對於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加大了處罰力度,將罰款上限從《水法》規定的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但是,對於危害飲用水水源的其他違法行為,卻沒有從嚴處罰的規定。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三、完善飲用水安全保障立法,提高中國飲用水安全態勢
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地區在飲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工作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成果。下一步,應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境外國家與地區飲用水安全管理的成熟經驗,積極探索,不斷完善我國飲用水安全立法保障管理工作。
一是針對當前我國飲用水安全現狀,盡早制定一部專門性的《飲用水安全保障法》,作為飲用水安全工作領域的統領法則。針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飲用水源開發利用及安全供水等各個環節,統籌城鄉發展。同時對現有的飲用水安全領域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規章等進行整合,明確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之間的銜接、配套問題。
二是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環保執法部門的職能職責。理順管理機制,建立以責任制為基礎,職責清晰、分工明確、高效權威的飲用水安全管理體制。
三是強化水源地保護相關制度建設。強調地方各級政府對其轄區內城鄉飲水安全保障責任﹔加緊制定飲用水安全保護領域一些必備的專門性制度,包括水源地科學選址、水源保護規劃、水源地保護制度、基礎環境狀況調查和水質監測、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水源地巡查、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處置、信息公開等﹔建立流域飲用水源統一管理模式,修訂完善現有飲用水源水質標準,從源頭到末梢全面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四是強化飲用水安全管理中的公眾參與,不斷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包括水源地水質信息、基礎環境調查信息、自來水廠的飲用水水質信息、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以及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規劃等。進一步集中社會各界的智慧,鼓勵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行動,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美麗中國”是我們追求的美好願景,也是我們為之奮斗的現實目標。隻要切實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完善我國飲水安全保障立法,凝聚力量,攻堅克難,我們終將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城鄉飲水安全問題,迎來天藍、地綠、水淨的美好家園!